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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13)9号

作者:   时间:2013-09-06   点击数:

河北农业大学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校科字(201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新资源深度融合,推动我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河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意见》(冀教科20131号)和《河北农业大学关于实施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校科字〔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是由我校相关学院牵头培育建设,国际国内创新力量参与,坚持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三位一体统筹发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运转高效的协同创新体,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相对独立运行体。

第三条 建设协同创新中心,要瞄准科学前沿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需求,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人才和资源优势,按照“国家急需、国内一流”的要求,以机制体制改革和平台构建为重点,以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服务能力的显著提升为目标,着力推进我校与其它创新要素的深度融合,大力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国家建设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在全校强势和特色领域,通过多方联合、行业协同、校地合作等协同创新形式,培育建设一批协同创新中心,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加快推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突破,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优势学科,推动我校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三位一体创新能力同步提升,引导我校在服务国家、区域发展的战略中形成特色和优势。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遵循“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原则,坚持“唯一性、协同性、整体性、先进性、开放性、竞争性”的标准,坚持“不断优化、持续支持、滚动发展”的竞争激励机制,使协同创新中心布局和建设充满活力,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包括四种类型:面向行业产业、面向区域发展、面向科学前沿和面向先进文化传承。

第二章  申报遴选

第七条 申报协同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一条明确的创新主线和3-5个相对稳定、相互关联的研究方向,各个方向承担的项目、取得的论文和成果交叉融合中心成员单位之间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2.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属于国家和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的主要研究领域和重点研究课题。主要从事对确保“三大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等具有推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应用研究。所从事的研究具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目标和标志性创新成果计划,有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3.协同创新中心依托的主体学科须为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或河北省强势特色学科,并建有运行良好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运转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4.协同创新中心由我校一个学院牵头,融合学校相关学院和学科的资源,广泛吸纳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骨干企业、国际知名学术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等建设,协同单位须包括国外合作单位和企业

5.已建立了实质性的协同创新体,围绕总体目标,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和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6.从协同创新的实际出发,在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了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

7.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必须是我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专家教授,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宽广的学术视野、较高的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8.具有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建立人才选聘的机制,聚集了一批国内外优秀团队,整体学术水平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具有明显优势,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中心科研团队成员人数一般在30名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占总人数的30%以上,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研、教学等工作。所有聘用人员不得在其他协同创新中心兼聘。

9.具有承担重大项目、取得重大成果的能力。有充足的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主持承担了一定数量的在研的国家、行业、地方以及企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论文、授权专利和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有效整合了相关的各类创新要素,形成了较强的资源汇聚能力,相关各方面的支持落实到位。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按下列程序进行遴选:

1.协同创新中心的遴选以学院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认定的方式产生。

2.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协同创新中心,须按照要求组织填写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3.学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同行专家评议,由中心主任进行答辩,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评议通过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

4.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分层次支持。实力雄厚、合作基础好、机制体制科学合理,达到建设条件的协同创新中心,给予认定建设;实力较强、合作基础较好,有培育潜力的协同创新中心,给予组建培育。

5.学校学术委员会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分别确定组建培育和认定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公布名单。

6.经批准组建培育和认定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及时启动各项工作,大力开展协同创新。

第三章  培养与支持

第九条 针对不同类型的协同创新中心,采取不同的培育措施,提高培育的实效性。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性特色产业为目标,创建本产业领域研发和转化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重要基地,打造标志性的名牌名品。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以振兴县域经济为目标,培植振兴县域经济的产业群,创建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以争创一流为目标,创建本领域国内外一流的学术高地,培养和造就拔尖学术人才。面向先进文化传承的协同创新中心以提升育人质量为目标,培育富有先进文化影响力的主力阵营。

第十条 学校为每个协同创新中心配备1-2名专职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中心建设需要,学校优先为协同创新中心配备和协调实验室仪器设备及试验场地和设施。

第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根据建设需要,提出在校内进行人员优化组合或公开招聘国内外学者,学校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聘用的骨干成员,根据中心建设需要,在符合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前提下,学校鼓励其创办智力密集型民营性质企业,但在企业注册前须经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在限额组织申报国家、省部重点或重大课题时,对协同创新中心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在研究生招生、优秀人才培养、公派出国学习和交流等方面,给予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和倾斜支持。

第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从企业争取到的横向科研经费,可用于发放中心聘用人员的工资、津贴和福利等,但不超过总经费的45%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由学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培育建设,核定建设期为四年。学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学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确定的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等重大事项决策;受理并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的申请、论证和立项;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的检查、监督、考核、验收和评估等;负责办理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等机构人员的备案工作等。

第十八条 牵头学院是协同创新中心的具体挂靠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组织和推荐工作;指导协同创新中心成立后的运行管理,成立由协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中心管理委员会,协调并解决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政策、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指导协同创新中心成立中心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根据中心建议,负责向学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学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协同创新中心的检查、监督、考核、验收和评估等工作;协调与各参与单位之间的合作等有关事宜等。

第十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采取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制度等,报送学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运行机制创新,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建立健全中心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机构,中心内部要建立综合保障、技术研发、市场开发和设备管理等部门,保证中心运行通畅。

第二十一条 中心理事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1.中心理事会由牵头和参与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其组成人员名单报送学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负责制订和完善中心管理章程,处理中心建设和运行等重大决策问题,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

3.负责聘任和考核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二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1.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其组成人员人数为9-13人(须为单数),我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其组成人员名单报送学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2.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民主表决程序及主任人选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3.负责审议中心研究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并处理协同创新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学术性争议问题。

第二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由中心理事会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等。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任期4年。对任职期间连续出国或病(事)假3个月以上的主任应及时调整。解聘或调整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应报送学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中心的管理与运行,落实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实施协同创新中心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等相关工作人员。

3.负责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中心理事会和管理机构汇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全面开放的人员管理制度。

1.中心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按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聘任岗位、目标任务、聘任时间、聘任方式(专职或兼职)、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办公室和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研究成果权属和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协同创新中心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3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少于1个月。受聘的专兼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同意其进中心研究的有效证明。

2.为保证专兼职研究人员驻中心研究制度的落实,中心应建立相应的学术休假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定期向中心理事会和学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每年75日和第二年15日前,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等材料。学校检查专项工作时,应如实提交相应资料。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间,须保证中心负责人及内部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应及时调整并报学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采取期中考核和期末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学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重点考察机制体制改革、研究内容与任务、人才队伍建设和资源汇集等完成情况及实施成效。考核与验收结果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培育建设的第二年末,对前两年的中心运转情况进行期中考核,重点检查中心进展和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期中考核时,凡未按进度开展工作并取得相应成效的要限期整改,学校有权中止支持或进行相应调整;对运行畅通、效益显著而又需要加大支持的,后期将加大支持力度。

第三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培育建设的第四年末,须提请期末验收,验收重点主要包括目标完成、中心运转、经费使用和质量效益等情况。期末验收时,凡未完成目标任务、质量效益较差的不合格者,将取消协同创新中心资格;验收合格者,进入自养运行阶段。

第三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中止立项:

1.未按规划和计划开展中心建设,体制改革无进展、机制改革无保障、政策措施未到位、中心运行不畅通者;

2.牵头单位在中心的机构设置、平台支撑、人才引进、项目申报、办公条件等方面支持力度较小,无明显改善者;

3.中心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协同研究,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4.中心建设承诺经费不能足额到位,中心难以完成建设者;牵头和参与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规定情况者;

5.无故不接受学校对中心的检查、监督、审计、考核和验收者;不能继续实施建设计划者。

第三十二条 对完成培育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评估。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协同创新中心,将重点给予支持和倾斜,并择优推荐申报“河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和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农业大学

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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