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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专利和新品种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06)5号]

作者:   时间:2010-03-20   点击数:

河北农业大学专利和新品种管理暂行办法

校科字(2006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我校知识产权,激发全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我校在技术市场中的竞争力,提高学校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多出专利和新品种,使学校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专利”是指河北农业大学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本办法中“新品种”是指通过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以及通过鉴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新品系)。

第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退职或者调动工作后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密切相关的发明创造;

(四)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场地、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三章  申请和费用

第五条 专利的申请由署名人(发明人、设计人)或课题组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填写有关材料报科技管理处,经审查通过后方可正式向专利主管部门申请。

第六条 专利申请和新品种审定的有关费用支付比例为:学校支付1/3,所在学院(中层单位)支付1/3,署名人(发明人、设计人)或课题组支付1/3。经科技管理处认可确实没有课题经费,署名人(发明人、设计人)应负担的部分费用暂由学校支付,待本成果转化后从其收入中扣除。

第七条 专利和新品种维持的有关费用支付比例为:学校支付1/3,所在学院(中层单位)支付1/3,署名人(发明人、设计人)或课题组支付1/3。发明专利和新品种的维持费用学校负担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维持费用学校负担3年,超过以上年限的维持费用由署名人(发明人、设计人)或课题组自行支付。

第四章   

第八条 获得专利和品种权后,必须抓紧宣传,尽快实施,努力转化成现实生产力。为切实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专利和新品种的实施、转让事宜由我校科技管理处统一管理,任何学院(中层单位)及个人(课题组)无权私自实施或转让。

第九条 专利和新品种转让过程中的费用支付比例为:学校支付1/3,所在学院(中层单位)支付1/3,署名人(发明人、设计人)或课题组支付1/3;转让纯收入的分配比例为:学校分配1/3,所在学院(中层单位)分配1/3,署名人(发明人、设计人)或课题组分配1/3。学院(中层单位)若没有支付转让过程中的相应费用,则不能分配转让纯收入的相应份额。

第十条 专利和新品种转让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承担的比例为:学校承担1/3,所在学院(中层单位)承担1/3,署名人(发明人、设计人)或课题组承担1/3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对本属于职务发明,未经学校同意而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或审定新品种的,学校有权追究其责任,并将其转让费全部没收。其中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对其做出相应的惩罚,每项处罚金额不少于3000元。

第十二条 对于私自转让职务发明的,学校除没收其全部的转让收入外,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非职务发明权的确定由申请人所在学院(中层单位)出据证明认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科技管理处审核。

第十四条 发明创造的原始资料及有关证书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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