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文管理
1、外发文件、请示报告、校管理办法等按处室分工负责起草,广泛征求相关意见后,须经院务会议研究,主管处长或院长签署意见,然后报请学校审批;
2、在校内发通知、新闻等须经主管处长审核、院长批准后发布;
3、收发校内外文件须严格登记,根据不同分工报请主管处长审批办理;
4、校领导批转文件,报请院长审批办理;
5、上报学校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统计报表、工作总结、进展报告等须经主管处长审核、院长批准后上报。
二、公章管理
1、技术、品种、专利等物化成果转让,横向合作协议等须主管科室开具用印证明,主管处长签字后盖章;
2、在校内部门间办理业务,如需出据介绍信,须经主管处长审核同意后盖章;
3、纵向课题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中期考核材料、成果鉴定、项目验收相关材料等一般公务性用章,须主管科室开具用印证明方可盖章;
4、职称评定、优秀毕业生评选等所需相关材料,须主管科室在当事人姓名处签字后方可盖章;
5、预算调整、查阅账目或发票等,须主管业务科室签字或开具用印证明方可盖章。
三、经费管理
1、科研经费支出金额2万元以上(包含2万元),须经项目主管处长审批;5万元以上(包含5万元),先经项目主管处长审核,再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2、学术活动费须经主管处长审核,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3、乘坐飞机差旅费,飞机票(从石家庄机场起落的除外)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4、科研院校内预算经费须经院长审批;
5、项目预算调整,须填写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经项目主管科室、项目主管处长、院长逐级审批;
6、项目绩效支出,须填写绩效支出审批表,经项目主管科室、项目主管处长、院长逐级审批;
7、项目计提管理费,在项目计提管理费清单上须经主管处长审核,院长审批;
8、项目(没有项目编号)验收时,需在经费决算表上加盖我校财务专用章或财务负责人章时,给财务处开具介绍信,须经项目主管处长审批。
四、计划管理
1、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须经主管处长、院长审批,然后发布申请通知;
2、项目实施年度计划、进展检查监督与汇编等须经主管处长审批;
3、项目参加人员变更或调整,须经主管处长审批;
4、项目审计、绩效评估须经主管处长审批;
5、各级各类科技项目验收或结题须经主管处长审批,重大项目验收或结题须经院长审批;
6、科研项目申报推荐或校内立项,须经项目所在学院等中层业务单位同意,再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后推荐或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立项。
五、成果管理
1、科技成果鉴定、登记须经主管处长审批;
2、科技成果奖励推荐须经项目所在学院等中层业务单位同意,再经主管处长、院长审批;
3、论文、论著登统与业绩奖励管理经主管处长、院长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4、横向合同签订,需填写横向合同审批表,经主管科室、主管院长或处长、主管校领导逐级审批;
5、专利、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须经主管处长审批;
6、技术、品种、专利等物化成果转让,须经主管科室、主管处长、院长、主管校领导逐级审批;
7、“河北农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及大学科技园日常管理须主管处长、院长审批,重大事项需主管校领导审批;
8、组织重大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汇编、展览,参加成果交流会等须经主管处长、院长审批。
六、平台管理
1、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试验站等申报、论证、评估等须经主管处长、院长、主管校领导逐级审批;
2、各级各类专家、先进个人推荐,主管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后,须经专家评审,主管处长、院长、主管校领导逐级审核;
3、学校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协同创新中心与创新团队建设的组织管理须经主管处长审批,重大事项须经院长、主管校领导逐级审批;
4、各级各类挂靠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等学术组织的管理须经主管处长审批;
5、校科协年度活动计划、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和管理须经主管处长审批;
6、大型仪器实行预约机制,试剂、耗材购买,仪器维修等须经主管科室、主管处长、院长逐级审批;
7、科研大楼一楼学术报告厅和四楼会议室使用须填写使用申请表,报请主管科室、主管处长审批;
8、科研大楼保洁、安全和维修等日常管理由管理人员安排,重大事项须经主管处长、院长逐级审批。
七、重要事项管理
1、科级和副科级管理干部聘用,须经全院民主推荐,再经院务会议研究,报请学校领导审批;
2、管理干部岗位职责分工,须经院务会议研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3、超过10万元的非已签署计划任务书的开支,须经专家论证,再经院务会议研究,报请学校领导审批;
4、限额推荐项目、新增业务内容、推进管理改革、决策重要事项等,须经专家论证或院务会议研究,报请学校领导审批。
河北农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