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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校科字(2009)2号]

作者:   时间:2010-03-20   点击数:

河北农业大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校科字(2009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校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大力提高学校社会科学的研究水平和学术地位,进而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农业大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社科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条社科奖参评学科包括政治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考古学、民族宗教、语言学、图书馆情报与文献、马克思主义理论、统计学、体育学、军事学、艺术学、教育学等。“社科奖”分为著作、论文和研究咨询报告三类。其中,著作类成果包括专著、编著(工具书等)、资料和古籍整理著作、译著等,但不包括教材;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研究咨询报告必须是有采用证明对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效益的,同时还包括软件、音像制品等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向国家、省、市(厅、局)推荐申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须经学校评选,并在河北农业大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中产生。其中论文内容为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作为向省教育厅推荐的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候选论文。学校原来设置的有关和社会科学相关的单项评奖不再进行单独评选。

第五条社科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评奖的成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3.观点正确,论证严密,资料准确、翔实,文风端正。

第七条 申请评奖成果的基本标准:

1.理论研究成果: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新方法,或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填补了学科的空白,纠正了前人的错误观点,推动了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重视和好评。

2.应用研究成果:在解决社会实践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方面有所突破,为党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

第八条 奖励范围和要求:

1.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古籍整理的研究成果)必须是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或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2.专著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时间为准。

3.几个人合著(合编),只以其中部分人或个人名义申报的不得参评;第一作者不在我校工作的不得参评。

4.有争议而未解决的项目,不得申报评奖。

5.凡已获得省市(厅、局)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奖励的项目,不再申报评奖。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河北农业大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奖励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奖励的评审工作,其职责是:负责确定专家评审组的组成,确定授奖率和一、二、三等奖比例,审定获奖成果名单,处理异议投诉等。

第十条 奖励领导小组根据申报情况设立若干学科专家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教授组成,负责成果奖励的学科评审工作。申报评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奖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管理处,负责处理评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受理申报并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受理异议等事宜。

第十二条 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采用,对实际部门管理决策起了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可以参评。申报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奖,不论其是否公开发表,必须附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各申报单位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形式审查后,分学科组织专家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学科专家评审组通过的获奖成果名单,经奖励领导小组复审、审核,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社科成果评奖后颁发证书和奖金,著作类和研究咨询报告类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论文类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第四章  异议与处罚

第十六条 自获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成果持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申明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由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奖励领导小组织专家进行复议。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获奖的,经核查后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金,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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