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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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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补充说明》的通知[校科字(2011)6号]

作者:   时间:2011-06-27   点击数:

河北农业大学

关于印发< 河北农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补充说明》的通知

 

校科字(20116

 

各中层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经费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校制定了《< 河北农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农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说明

 

河北农业大学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件:

 

《河北农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说明

 

为进一步强化科技经费管理规范,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就《河北农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字[2010]2号)作补充说明如下:

一、经费开支管理

1.科技经费开支严格执行预算制。经费预算严格按相关管理要求编制;经费开支严格按项目合同/任务书预算科目分类列支,按年度单独核算。预算确需进行调整的,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要求,须提出调整申请,报请任务下达部门审批后执行。

2.纵向科技经费:指以签订计划合同/任务书为依据,直接承担政府部门下达科技任务资助的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列支饭费/招待费、津贴/补贴、提成/奖励、研究生培养费等。

3.横向科技经费:指接受企事业等单位委托任务的科技费用,包括接受其它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委托任务、以委托任务合同方式资助、不需审计的科技经费;2011年前通过结题和财务验收项目的结余经费,视同横向科技经费管理。

4.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燃料动力费:指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一般不包括非机械类项目使用交通工具所需燃料费用。

6.劳务费:指支付给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不得支取劳务费。

7.专家咨询费:指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项目组成员不得支取专家咨询费。

8.会议费:指项目组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及总结等相关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

9.科研涉农项目费用:指直接与农民交易事项产生的费用,而难以直接取得票据的,如占地费、生产补偿费、购买农家肥等。

二、财务手续管理

1. 科技经费支出须严格填写报销凭证。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科目分类贴存原始票据等凭证,认真填写相应的《差旅费报销单》、《单据贴存单》、《借款单》、《转账凭证》、《发放表》、《科研涉农项目费用支出表》等凭证。

2. 原始凭证的要求

1)报销所用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或者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税务发票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监制章,并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必须有财政监制章并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

2)须具备的要素: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或购买物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3)票据不得涂改:票据内容有错误的,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具单位财务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金额记载有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单据上更正。

3. 开支金额规定: 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上,须到财务处办理转账支票(本市)或电汇结算(异地)。同一笔业务的报销凭证不得人为拆分;票据号连续的业务应合并成同一笔开支。

4.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报销:《发放表》须写明用途或咨询主题,如科研用工费或研究生补贴、“×××”学术报告专家咨询费等,注明领取人姓名、所在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开支标准、应支付金额、合计(大、小写)、领取人和制表人签字,以及《发放表》共几页、第几页等。

5. 会议费报销:须附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会议通知;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会议还须附会议经费决算明细,要注明会议规模、会期和开支标准等。在本市召开小型会议只产生住宿费的,须注明会议规模、会期、单价、数量等明细。

6. 科研涉农项目费用报销:占地、生产补偿等须附双方签订的协议,协议中须注明合作方姓名、所在单位、身份证号码,合作的具体内容,如占地规模、补偿标准等;有合作双方的亲笔签字。《费用支出表》须注明开支项目,如科研占地费、生产补偿费等项目,写明领取人姓名、所在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开支标准、应支付金额、合计(大、小写)、领取人和制表人签字,以及《费用支出表》共几页、第几页等。

7. 科研补贴报销:严格以项目组为单元发放,认真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和发放表,从多个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每人每月累计不得超过8天,须注明时间跨度。科研补贴从横向科技经费列支,不得超额发放。如发现超额发放的,所在项目组三年内不得发放科研补贴。

8. 车辆维修费、路桥费、耗油费、通讯费、饭费等报销:须标明从横向科技经费列支,纵向科技项目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除外。

9. 报销时限:原则上当年的票据当年报销。因科研业务或财务管理需跨年度的,自取得票据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三、结转结余管理

1. 当年拨款额度未执行或未执行完的资金结余,由各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项目结转情况说明,报学校科技处审核,依据相关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原项目结转下年度继续执行。

2. 当年中央财政支持的专项资金预算项目支出没执行或未完全执行的,按照中央下达项目结转下年;到年底仍有结余的,中央财政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次级或同类项目,并逐级归口上报国家财政部备案。

3. 当年1110日以后由省财政批复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未执行或未执行完的,可结转到下年度执行;对已结转一年的专项资金结余,须由学校财务回收上缴。

4. 省级年初预算安排、以前年度结转及1110前使用省级预算资金追加项目的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学校收回统一上缴。

5. 已经执行完成的项目,结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实际支出额10%的部分,可结转长期使用。其中,将项目经费的5%作为科技管理费列入结余资金。

四、财务验收管理

1. 财政拨款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会同财务处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及时如实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经费决算表等财务验收材料,并及时向项目下达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2. 有财务审计要求的项目,须聘请具有财务验收审计资格并获得项目下达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需要准备的主要材料:项目合同/任务书(含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表/书)、财务决算报告、经费使用记账凭证和原始票据材料。

3. 财政拨款项目的经费管理与使用要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下达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学校对财政拨款项目经费进行不定期审查或者专项审查。

4.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之规定使用经费,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截留、挪用、挤占、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受到项目下达部门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的缓拨、停拨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学校以及项目负责人今后项目申请资格等有关处理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 学校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视其对学校造成的影响情况,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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