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校科字(200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机构是高校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重要基地,为了进一步突出和强化我校现有特色和优势,积极推进跨院系跨学科交叉与合作,大力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建立富有鲜明时代特色的高效率的科研机构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跨院系、跨学科、跨地区、跨国家共建、合办、协办各级各类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应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积极参与科技市场竞争,争取并承接各方面的科技任务,成为学校知识与技术创新的核心、高技术与产业孕育和开发的基地。
第四条 科技管理处是学校所有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置
第五条 科研机构设置应紧密围绕河北省经济发展并与学校的科研整体规划相一致;应有利于我校人才、设备、资金等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六条 建立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具有知识、年龄结构合理,作风正派、团结协作的学术梯队和具有科学思想活跃、学术造诣较深,有组织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应注意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来组建科研机构或参加研究工作。
2.拥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实验用房及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
3.具有明确、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其方向有利于促进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和特色研究领域的形成。
第七条 校级研究所一般应至少有2个研究室,每个研究室应至少有1个稳定的研究方向。
第八条 科研机构的审批程序:
1.申报学校科研机构,必须向科技处提交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河北农业大学新建研究机构申请表》。
2.新建校管科研机构的申请受理后,科技处要组织预审和专家评审。评审符合要求的科研机构,报主管校长审批,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正式挂牌成立。委托院系管理的一般性科研机构,由科技处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3.校管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科技管理处提名,报主管校长审批,一般应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委托院系管理的一般性科研机构负责人由所在院系提名,报科技处处长审批。
4.申报国家、地方或其它部委办厅局等部门的科研机构,按各部门的具体要求申报。合办科研机构,还必须提供正式的合办协议,经学校科技管理处审核及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成立。
第九条 未经学校审批的科研机构,一律撤消、摘牌。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科研机构必须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确立岗位和责任,重要科研机构由科技处统一管理;一般科研机构可委托所在院管理;与校外合办科研机构可由合办各方派员建立领导小组,负责协议或合同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科研机构发展规划与目标的制定;
2.负责组织各项科研任务的申请、实施、检查;
3.负责科技开发、科技服务与学术交流等科技活动的开展与进行;
4.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科辅人员;
5.负责日常业务、管理与对外联系工作;
6.负责学术梯队的形成与建设。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应接受一年一次的动态调查,并需认真填写调查报告,并在不晚于当年年底前向科技管理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是一种动态稳定的基地,在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一般一年检查一次,三年评估一次。学校亦可根据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定期地进行此项工作。
第十四条 评估重点包括科研机构承担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水平及效益,学术梯队和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评估主要以量化指标为主,结合定性评估,采取以科研机构自评,主管部门预审、专家集中评审、学校领导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良、差三级。对科研机构评估优秀的单位,学校应在人力、物力、科技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一次评估差的机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良好的予以撤消。
第十七条 根据科研工作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对科研机构的内部机构设置需要进行调整(撤消、分立、合并)的,由科技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条例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