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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作者:   时间:2010-03-20   点击数:

河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校科字(20108

为切实做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河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研究阶段

1.严格按照国家转基因生物实验室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建设和完善试验条件;

2.严格执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控制的试验程序和操作规范;

3.建立健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控制措施和规章制度;

4.明确实验室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岗位和责任人。

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

1.试验时间和地点:试验时间和地点要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要求一致;

2.试验材料、面积: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对照)的种类名称、数量及试验面积要与计划任务要求一致;

3.转基因材料的包装及运输:转基因材料要采用专用材料进行包装,并由专业人员人工携带到试验场所;

4.隔离措施: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要求,在试验地点设置生物隔离方式、隔离距离和边界标记,防止基因漂移;

5.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时,须按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迅速做出处理,立即封闭试验区域,对事故场所、废弃物、设施进行彻底消毒等;

6.试验材料存放与处理:试验材料存放要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门登记。收获材料要专人收获,避免出现遗失、泄露等情况;剩余试验材料要采取专人回收保存或销毁的处理方式;收获部分之外的残留物要专人彻底销毁、灭活,以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

7.收获后试验地的后续监控:试验结束后,按国家规定的监控年限,每年取该试验场所的样品进行分析,确认未发生基因漂移。对于转基因植物材料,监控期间如发现自生苗及其他异常情况须拔除自生苗并做焚烧和深埋处理。

三、后续管理

1.加强课题验收材料的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3.对农业转基因课题研究形成的种质材料、品系、品种等成果,须按照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保存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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