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提交虚假合同、虚假科研预算;擅自上报未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的项目预算;以虚假业务、虚开发票、虚假合同等方式报销套取科研经费。
第二条 违规列支设备费。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故意拆分设备采够费,逃避固定资产管理、签订合同、招投标等审查监督;将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占为己有;将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擅自转让、报废、变卖;与供应商进行不正当交易,接受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违规列支材料费。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材料;采用虚假方式报销材料费;故意拆分报销材料费,逃避签订合同、招投标等审查监督;以购买材料名义将款项转入亲属、朋友或自己开办的公司套取资金;与供应商进行不正当交易,接受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违规列支科研外拨经费。拨付给不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条件和资质的、与项目组成员及其亲属等有利益关系的委托方;以虚假合同、虚假业务违规转拨;以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名义向存在利益输送关系的关联单位或特定关系人等变相转拨项目经费。
第五条 违规列支差旅费。列支课题组或个人旅游费用;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差旅费;采用虚假方式报销差旅费,如虚构事项、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虚假出行;重复报销已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差旅费;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六条 违规列支会议费。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采用虚假方式报销会议费,如:虚报天数、人数报销,虚假会议报销;使用会议费列支电脑等固定资产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借会议名义组织参观、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超标准列支会议费。
第七条 违规列支国际合作交流费。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国际旅费;以虚假方式报销国际旅费,如:虚构事项、虚报天数、人数等信息;超期回国违规报销国际旅费补助;擅自扩大国际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八条 违规列支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向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违规发放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采用虚假方式报销,如:虚列人数、伪造名单,虚报冒领;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名义等方式冒领套取劳务费;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或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超标准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第九条 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或虚假经济业务,将资金转出,形成“小金库”;虚列办公费、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印刷费、会议费、餐费、住宿费、劳务费等支出,将资金转出,设立“小金库”。
第十条 违规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如:个人家庭生活用品、手机、眼镜、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支出;报销礼品、烟酒、土特产、纪念品等支出;报销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十一条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项财经纪律、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支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