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
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校科字(201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学校横向科技项目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与社会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技项目是指我校科技人员接受未正式纳入各级科研计划的研发任务或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任务的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技立项要遵循平等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原则。
第四条 横向科技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任务合同的约定,遵循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签定
第五条 在签订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前,首先由项目负责人与对方洽谈形成草案;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河北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审批表》,并在《责任保证书》上签字。
第六条 对拟签合同,经项目主持人所在中层单位、学校科技管理处和学校法律顾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河北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审批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盖学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签约: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的;
(二)河北农业大学作担保人的担保合同,以及用河北农业大学的财产作抵押的合同。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 凡以河北农业大学名义承担的各类横向科技项目,其合同书或协议书原件交学校科技管理处统一存档管理。
第九条 技术合同签订生效后,由科技管理处负责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凡通过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减免税及退税事宜由学校财务处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十条 各类横向科技项目立项后,按项目类别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签订《河北农业大学科研计划任务书》。
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必须认真履行《责任保证书》的各项条款,如果违反其条款,导致学校和委托方的经济和名誉损失,由主持人及项目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必须汇入学校指定财务帐号,学校统一管理;由项目组按规定使用,科技管理处和学校财务处负责监管。
第十三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组用横向科技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必须向学校申报固定资产登记;合同明确规定由我校代为采购的仪器设备及工程项目中的设备不属于学校固定资产,不需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各类不同的横向科技项目,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
(一)地方财政拨款类横向科技项目,参照《河北农业大学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字(2012)7号)进行管理。学校计提5%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项目组计提不超过5%的绩效支出。
(二)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的横向科技项目,学校计提5%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项目组可计提不超过15%的绩效支出;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绩效支出不超过15万元。
(三)技术转让类横向科技项目,学校计提5%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其余经费的1/3纳入学校科技发展基金,1/3用作项目组科技发展基金,1/3用作项目组的绩效支出;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绩效支出不超过30万元,超出部分作为项目组科技发展基金。
第十六条 除地方财政拨款类外的横向科技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列支车辆维修费、燃油费、路桥费、专家餐费、通讯费、保险费、网络费等合理支出,但该项支出总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特殊情况须提出申请,经学校科技管理处同意,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仍由项目主持人负责,依据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用于开展相应的科技活动,但不得购置通讯器材和支付研究生培养费等。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技项目由项目主持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实施过程中,学校及其所在中层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主持人在项目实施中,要不断积累有关试验数据和技术资料,于每年12月底将项目执行情况报科技管理处。项目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总结、验收,并将技术资料及验收报告送交科技管理处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校科字(2006)4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
河北农业大学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